为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严查非法运输与处置问题,近期,我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查处了多起相关违法案件。现将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1、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基本情况:2026年2月9日,经开区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反映某项目工地存在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嫌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淮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车牌照为苏H36**K的运输车辆运输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但未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相关条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某公司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未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备案。基本情况:2026年3月17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苏H61**L的运输车辆正在运输建筑垃圾。经查,该车辆所属单位为淮安市**建材有限公司。当日,该车从淮海天辰小区装载建筑垃圾后,在行驶过程中擅自拔掉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以规避监管。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相关法条链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
(三)在车辆运行时未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备;
(四)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
(五)车轮带泥行驶。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提示: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与处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核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车辆在运输途中应保持密闭状态,并确保卫星定位等监控装置正常运行。全市城管部门将继续强化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请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规,齐心协力维护好我们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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